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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教育厅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6号(黑龙江中医药大学)

发布时间: 2016-11-03 

 

 

                  黑龙江省教育厅文件

                                           黑教发〔201612 

 

 

 

 

 

 

 


黑龙江省教育厅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6 

(黑龙江中医药大学)

 

黑龙江中医药大学:

  你校《黑龙江中医药大学关于申请核准<黑龙江中医药大学章程>的报告》(校政字〔201511号)收悉,经20151021日黑龙江省教育厅第62次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核准。

核准书所附章程为最终文本,自即日起生效,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第五次专题会议精神,你校应当按照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要求,以核准后的章程为基本准则和依据,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体制,依法治校、科学发展。要结合学校建设实际,不断丰富章程的内容,健全章程监督机制,完善相关配套制度,有效保障章程的良好运行。

省直有关部门要尊重高校章程,进一步落实和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推进政校分开、管办分离,做好宏观调控和管理服务工作,促进我省高校改革发展。

 

附件:黑龙江中医药大学章程

 

 

 

 


附件

黑龙江中医药大学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明确学校的法律地位,发展中医药高等教育事业,推进学校现代大学制度建设,保障学校依法办学、自主管理、履行职能,促进学校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是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举办的省属高等院校,行政主管部门为黑龙江省教育厅,学校依法接受国家、省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学校中文名称为黑龙江中医药大学,英文全称为HeilongjiangUniversity of Chinese Medicine,英文缩写HLJUCM

第四条学校主校区法定注册地址为哈尔滨市香坊区和平路24号。学校网址为:http://www.hljucm.net

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经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

第五条举办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任命学校校长和其他必须由举办者任命的人员,对学校的办学活动依法进行监督和评估,决定学校分立、合并、终止及更名等重要事项。

举办者和主管部门支持学校依照法律和本章程自主办学,给予人力、物力、财力等政策支持,为学校发展创造良好的办学条件和办学环境。

第六条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依法享有下列办学自主权:

(一)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整招生比例;

(二)根据学科建设需要和社会市场需求,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按照国家学位制度的规定授予学士、硕士及博士学位;

(三)根据人才培养需要,自主制定人才培养计划,开展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和教学设施建设;

(四)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医疗服务和其他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等活动;

(五)依法自主开展与国内外大学、研究机构及相关机构的交流和合作;

(六)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七)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八)依法获得的其他办学自主权。

第七条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循高等教育规律,坚持立德树人,秉承推动中医药事业进步,提高人类健康水平,繁荣中医药文化的办学传统,弘扬“大医精诚、仁术立业”的精神,培养全面发展,具有国际视野、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中医药专门人才及医药相关人才,建设国际上有一定影响,国内一流的高水平中医药大学。

第八条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黑龙江中医药大学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学校党委是学校领导核心,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

第九条学校依法建立和实施“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制度。坚持依法治校,质量立校,人才强校,科技兴校。

第十条学校结合实际,制定党的全委会、常委会、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的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

党委会议、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要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二章学校功能与教育形式

第十一条学校坚持以人才培养为根本任务,以教学、科研为工作中心,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医疗服务和其他社会服务活动。

第十二条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和人才培养方案,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第十三条学校坚持以中医药学科专业为主体,医、理、文、工、管、法多学科交叉渗透、协调发展,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第十四条学校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本科学历教育和研究生学历教育,适度开展高等职业教育和继续教育,积极拓展留学生教育和国际教育。

第十五条学校建立健全教育教学质量监控、科研质量保障、教师发展评价等体系,保障教育教学质量、科学研究水平及教师学术水平不断提高。

第十六条学校依法颁发学业证书。学校执行国家学位制度,依法授予学士、硕士及博士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学校向为中医药发展和人类健康进步作出突出贡献的杰出人士授予名誉博士学位或其他荣誉称号。

第十七条学校面向中医药学术前沿领域和国家、区域的战略需求与产业发展,开展科学研究,提高创新能力,推动学术进步、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

第十八条学校立足中医药特色优势,积极开展中医药医疗服务,不断提升社会服务能力。

第十九条学校坚持中医药文化传承与创新,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培育具有学校特色的大学文化

第二十条学校开展中医药教育、科学研究、医疗国际合作,加强国际科技文化交流,推进学校国际化进程。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二十一条学校根据需要设置组织机构,决定其职权和职责配置。

第二十二条中国共产党黑龙江中医药大学委员会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医疗、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三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

第二十四条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第二十五条学校定期召开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党的委员会。

学校党的全委会在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主要对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及党的建设等全局性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听取和审议常委会工作报告、纪委工作报告。

学校党的常委会主持党委经常工作。

学校党的全委会和学校党的常委会依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二十六条中国共产党黑龙江中医药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十七条学校设校长一人,校长在学校党委领导下,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全面负责教学、科研、医疗、行政管理工作。设副校长若干人,协助校长行使职权。校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组织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八条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医疗、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

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依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二十九条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健全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管理体系与组织架构,学术委员会为学校最高学术机构。

第三十条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六)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七)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八)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九)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三十一条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

  (一)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三)按规定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四)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学校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三)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四)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五)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校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第三十三条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第三十四条学术委员会一般应当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

学术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应当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由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第三十五条学术委员会可以就学位评定、学科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在学院和部(系)设置学术分委员会。学术委员会设立秘书处,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学术委员会的运行经费,应当纳入学校预算安排。

各专门委员会、学术分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学术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允许相关学校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

第三十六条学校根据需要设置招生、学生工作、安全稳定、文明单位建设、国际交流等专门委员会,各委员会依据学校授权或各自章程、规则履行职责。

第三十七条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讨论学校章程及章程修改草案;

(二)审议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讨论审议有关学校发展的重大改革方案和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审议通过与学校教职工权益有关的重大改革方案、重要规章制度等;

(四)监督和民主评议领导干部;

(五)审议或审议通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提交教代会的事项。

学校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学校建立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大会)制度。

第三十八条学校支持各民主党派组织及社会团体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学校支持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三十九条学校党政职能机构根据学校授权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学校附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实行学校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依照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自主运营和管理,其章程制定、发展规划、职能变更、人才引进等涉及重大的、全局的、战略性的问题的决策须经学校党委常委会或学校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审定。

第四十条学校设立学院和部(系)等机构。学院和部(系)等机构作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社会服务和国际交流的具体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第四十一条学院根据学校的规划、规定或授权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和学院实际制定学院发展规划;

(二)组织实施学科专业建设、教研室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及教学计划拟订,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其他学术活动;

(三)负责学生的教育与管理,就学生的奖惩提出意见;

(四)组织开展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活动和对外交流等活动;

(五)制定内部工作细则和办法;

(六)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和资产;

(七)拟订学院年度招生计划,设置专业教学计划并组织实施;

(八)拟订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就学院人员的聘任与管理提出意见;

(九)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二条学院的主要决策形式是党政联席会议,学院重大事项须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第四十三条学院党委(总支)贯彻执行学校党委的各项决定,负责学院思想政治教育和党建工作,支持并监督院长履行职责。

第四十四条学院院长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有关规定,由学校党委决定,校长聘任。

第四十五条院长是学院的行政负责人,对学院的行政事务行使管理权。

院长定期向校长和本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大会)报告工作。

第四十六条 学院学术分委员会依其章程和有关规定行使学术权力,保障学术民主和学术自由。

第四十七条学校图书馆、博物馆、档案馆、信息中心等公共服务机构,为教职员工和学生提供服务,保障学校履行各项职能。

第四十八条独立建制的研究中心(院、所)和重点实验室等,根据有关规定和学校授权设立相应的管理及学术机构,承担相应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中医药文化传承创新等任务。

第四章教职员工

第四十九条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等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学校根据需要合理确定教职工总量和教职工比例,健全公开招聘制度,依法自主聘任各类人员。

第五十条学校对教职员工实行下列任职制度:

(一)教师等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资格认证和职务聘用制度;

  (二)管理人员实行教育职员岗位聘用制度;

(三)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岗位聘用制度。

第五十一条学校制定人事管理和分配制度,对教职员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任、聘用、晋升和奖励的依据。

第五十二条学校教职员工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和贡献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享受福利待遇;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和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对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提出异议或申诉;

(八)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规章制度或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三条学校教职员工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学校的各项制度,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二)合理使用学校资源,自觉履行聘约或岗位职责规定的任务,勤奋工作,尽职尽责;

(三)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四)树立良好的师德风尚,遵守学术道德规范,自觉发展学术;

(五)保护中医药知识产权,传播中医药文化;

(六)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规章制度或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四条学校教师应为人师表,立德树人,教书育人,努力创造科学新知,传播先进思想文化,培育卓越人才。

第五十五条学校尊重和爱护人才,维护学术民主与学术自由,为教师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自主进行学术创新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五十六条学校规范教师的学术行为,引领教师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风尚。学校关心教职员工切身利益,依法建立健全教职员工权利保护和救济制度,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第五章

第五十七条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五十八条学生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平等利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参与学校管理和教育计划的拟订,参加学校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获得增强实践与创新能力的基本条件保障;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及文娱体育等活动,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组织和参加学生社团;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自主选择选修课,公平获得国内外深造学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七)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学校教学活动及管理、校园文化、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九条学生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二)遵守学校考试制度和获得学历学位的相应规定;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籍管理规定和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条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引导学生珍爱生命、尊重人权、诚实守信、爱护自然、热心公益的良好品质。

第六十一条学校建立健全学生权利保护和救济制度,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第六十二条学校为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六十三条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十四条学校对违法、违规、违纪学生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六十五条学校为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其学位。学校为学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

第六章学校与社会

第六十六条学校积极与地方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等方面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

第六十七条学校可以与公民、法人和其他外界组织缔结协议,联合设立组织机构,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研究与技术开发、社会实践等活动。

第六十八条学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实行信息公开制度,主动、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

第六十九条学校依法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支持学校发展的咨询、协商、审议与监督机构,由办学相关方面代表组成。理事会可就学校发展目标、战略规划等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咨询或参与审议,参与评议学校办学质量,支持学校开展社会服务,促进学校面向社会筹措资金。理事会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七十条学校校友包括在黑龙江中医药大学及其前身学习或工作过的学生、学员和教职员工、被学校授予各种荣誉学位和荣誉职衔的中外各界人士以及热忱关心学校发展并自愿履行义务的人士。

第七十一条学校依法设立校友会。校友会依其章程开展活动,积极加强学校与海内外校友的联系,促进校友协助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学术、文化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第七十二条学校依法设立教育发展基金会。基金会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其章程的规定开展活动,致力于加强学校与国内外各界的联系和合作,吸纳社会捐赠,募集资金,积极为学校事业发展争取办学资源。

第七章经费、资产、后勤

第七十三条学校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事业收入和社会捐助等其他收入。

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及各类奖助基金。

第七十四条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七十五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负责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度、预算决算制度、审计监察制度和总会计师制度,严格执行预算决算,完善监督机制,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第七十六条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资源,坚持勤俭办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设节约型校园。

第七十七条 学校保护并合理利用校名、校誉和校有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

第七十八条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八章学校标识

第七十九条学校校徽以白色为基调的圆形图标,由外围绿色反白双环,内涵绿色六边形组成,双环内印有中英文校名,六边形内为ZYY,象征中医药含义。

第八十条学校校旗为白、绿、黑、红、黄五色相间的长方形旗面,由校徽、校名组成。

第八十一条学校校歌是《迎接明天的太阳》。

第八十二条学校校训是“勤奋、求真、博采、创新”。

第八十三条学校校庆日为每年的920日。

第九章

第八十四条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学校党委常委会审定后报黑龙江省教育厅核准。

第八十五条本章程是学校的基本规范,校内其他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八十六条本章程由学校党委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八十七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             2016324日印发

 

 

 

 

    公众号 杏林头条 财务处